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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应急照明、备用照明分不清

  • 发表时间:2026-03-16 17:39:39
  •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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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了相关资料,先看定义:

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一种辅助人员安全疏散的建筑消防系统,由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及相关装置构成。

功能: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疏散提供必要的照明条件,同时保障消防作业和关键设备运行区域的照明需求。

应用场景:适用于建筑内的所有疏散路径(如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等)以及火灾时需持续工作的场所(如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

照度要求:根据场所不同,地面更低 水平照度要求有所不同,例如疏散走道不低于1.0lx,人员密集场所不低于3.0lx,避难层(间)不低于10.0lx等。

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并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不需要采用A型消防应急灯具,也不能用蓄电池(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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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要保障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等)的照明需求,确保这些场所的设备和人员能够正常运行和操作。

应用场景:集中在火灾时需持续工作的关键区域,如消防设备机房、重要控制室等。(假设火灾可以扑灭为前提,上述所描述的核心机房也可判断为火灾时仍需要工作的场所。)

照度要求:作业面的更低 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以满足设备操作和人员工作的需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因此我能基本判断此生产经营单位的核心机房应该是设置的备用照明。只要此生产经营单位在各安全通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处设置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及疏散指示标识灯具,应该算合格了。


总结:消防应急照明是一个综合概念,包含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疏散照明侧重于引导人员疏散,照度要求以满足人员疏散需求为主;备用照明则侧重于保障火灾时关键场所的正常工作照明,照度要求不低于正常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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