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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总队4月份启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核

  • 发表时间:2022-03-25 11:38:32
  •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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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总队4月份启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核
  • 北京总队:4月份启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核查【244家全部检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社会单位:
      前期,市消防救援总队开展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大型商业综合体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未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未按照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严格自身管理
      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已由资质许可审批制度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从业条件;其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必须经注册后,方能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执业活动的责任人,要经常性、常态化针对本机构在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改;要深刻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应用系统,及时登记录入从业信息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录入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网址为http://shhxf.119.gov.cn或 http://www.shhxf119.com)。目前,共有224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该系统录入了相关信息(机构名录详见附件)。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应用好该系统,并按要求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备从业条件后,应当登陆该系统完成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自主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完成自主录入信息且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后,基本信息将通过该系统主页公开;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录入消防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
      三、落实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业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参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DB11/1354)、《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11/T 1620)等现行标准开展执业,重点规范本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项目负责人及消防设施操作员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等相关执业活动。
      市消防救援总队将于2021年4月召开全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集体约谈会,并启动2021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及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记录。各有关社会单位应当选择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共同落实好各自法定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已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登记录入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机构名录(截止2021年3月30日)
      
                                                     &智慧消防产品 智慧消防nbsp;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1智慧消防产品 智慧消防年3月30日
      (联系电话:82215045,82215169)






    智慧消防产品 智慧消防


       计划、任务名称自编(中文)。

    2.抽查事项:必须是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事项名称,涉及多个事项竖线分割。

    3.抽查发起部门:方案制定和系统任务发起的部门。

    4.检查机关:依法实施具体检查的检查人员所在的部门,派出机构不算(例如:检查人员在派出所按所在区局算)

    5.抽取对象基数:被管理对象的数目,一般是待抽取的检查对象库中特定主体的总数。

    6.抽取比例:实际抽取出检查对象的/抽取对象基数。

    7.抽查检查对象数量:实际抽取出来要实施检查的对象数量。

    8.抽查频次:本次任务抽查对象计划检查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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