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交流|商店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 发表时间:2024-04-16 1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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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1.商店建筑是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是有店铺的、供销售商品所用的商店,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也包括在内,主要包括购物中心、商场、超级市场(超市)、菜市场、书店、药店等。 2.商店建筑的规模应按单项建筑内的商店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商店建筑,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商店建筑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关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物。 3.商店和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综合性建筑,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商店建筑的相关规范标准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商店建筑附属自用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商店建筑的定性。 5.特定功能的商店建筑,依据特定规范要求执行。 灭火救援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灭火救援设施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其中,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商店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重要公共建筑等,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建筑层数 (一)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三)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四)商店建筑采用木结构建筑时,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建筑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二)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三)除为满足商店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商店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四)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2.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3.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4.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五)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 (六)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七)超大城市综合体中,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八)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当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与其他储存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九)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十)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十一)商场、市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 (十二)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十三)学校宿舍建筑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 防火分区 (一)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建规》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建规》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建规》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安全疏散和避难 (一)多层商店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三)商店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六)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七)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2.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3.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4.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八)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九)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内,当疏散通道的两侧无维护结构时,疏散通道的位置应予以确定,不应随意变更或占用。 (十)商店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规定,其中: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 (十一)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2规定值的30%确定。 表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 消防设施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1.高层商店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5000m³的单、多层商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二)自动灭火系统: 1.单、多层商店建筑中,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商店,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高层商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以上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防烟排烟系统: 商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应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以及《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其中: (1)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系统。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3)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4)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5)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30lx。 (6)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0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且启动时间不应 大于1.5s。 (7)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且大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20l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lx;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8)当商店一般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一般照明可兼作备用照明。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确定。 3.商店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六)灭火器: 1.商店建筑应设置灭火器),其中: (1)建筑面积在1000㎡及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2)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的库房、铺面等,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 (3)日常用品小卖店及经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商店,可按轻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 2.灭火器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七)其他: 1.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 4.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场所内导线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可挠金属电线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5.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6.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照明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其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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