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测设备研发中心,此次针对国家应急管理部2019年9月3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要求标准进行调整。应急部管理部新发布将之前GA1157-2014(国标)一二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中的二级进行应用,没什么变化,以后就没有一二级之分了。公司有消防检测工具箱、消防督验检查监收箱、火灾现场勘查箱、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箱、消防电气检测设备等。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1 计算机 套 3 每套中包括光盘刻机、移动存储器各1个
2 打印机 台 1 激光打印机
3 传真机 台 1 适用普通纸
4 照相机 台 3 不低于800万像素消防检测设备
5 录音录像设备 个 2 用于现场记录,记录时间不少于10h
6 对讲机 对 2 通话距离不小于1000m;含防爆型一对
7 消防技术服务专用车辆 台 2 满足装载相关专业设备和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要求,并设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标识
8 个人防护和劳动保护装备 按照实际需要配备
注:打印机、传真机等可配备同时满足相应要求的一体机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1 计算机 套 2 满足评估业务需要
2 评估软件 套 2 满足评估业务需要[评估需要的软件包括而不仅限于:人员疏散能力模拟分析软件、烟气流动模拟分析软件(CFD)、结构安全计算分析软件]
3 烟气分析仪 台 1 满足评估业务需要
4 烟密度仪 台 1 满足评估业务需要
5 辐射热通量计 台 1 满足评估业务需要
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参数:
1 烟气分析仪 可检测CO ,检测量程0-1000PPM,分辨率0.1PPM;硫化氢H2S,检测量程0-100PPM,分辨率:0.01PPM,可燃气体EX,检测量程0-LEL,分辨率0.1%LEL,二氧化碳:检测量程0-5000PPM,分辨率1PPM 台 1
2 烟密度仪 "1.对于试件的zui大烟密度(MSD)和烟密度等级(SDR):0-连续可
测,自动计算;
2.用标准虑光片校正误差不大于3%;
3.本生灯工作压力(210±5)KPa;
4.本生灯对试样施加火焰4min;
5.燃烧灯:为本生灯,长度260mm,喷嘴直径0.13mm,与烟箱成45°角;" 台
3 辐射热通量计 量程:0~10kW/m2,分辨率:0.01 kW/m2,标定精度:±5%,功耗:30Mw 台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 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制定《条件》是深化消防执 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切实提高 思想认识,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尽快理解、掌握《条件》的 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 等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件》,使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和公众充分知晓有关内容和管理要求。
二、 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 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 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以及出具虚 假或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协同 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处。
三、 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要组织、指导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应用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按要 求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 质量。
各地在执行《条件》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技术服 务标准,促进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 报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条 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提升消防技 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从 业条件。
第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 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 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企业法人资格;
(二)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 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 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 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企业法人资格;
(二)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 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 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 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五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企业法人资格;
(二)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 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
(四)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 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 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 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 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了解更多 消防检测设备 请联系:18240065119 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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